“路怒”没有赢家,“斗气”更要负责。因他人超车心生不满,竟在高速上恶意追逐竞驶、“别车”、降速,甚至停车辱骂他人。近日,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“路怒症”引发的危险驾驶案。
在大众认知当中,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“弱势群体”。该案中,法院通过证据查明,事故责任并非由司机过错导致,而是行人周某刚的违法行为直接引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,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”,责任的判定取决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,而非身份强弱。因此,判决行人担责并非“颠倒黑白”,而是严格遵循法律逻辑的体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