弱有所扶,情法相融。有语言障碍、听觉障碍的残疾人受限于身体原因,在辨别能力、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上或多或少会存在不足。因此在这样的案件中,应更加注意充分保障特殊人群的诉讼权利,将公平正义体现在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