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其“商种两用”模式模糊了种猪与商品猪的监管边界。以此案为例,常先云称牧原向其出售的是怀孕母猪(种猪),而非商品猪,但却以商品猪申请检疫,并未提供种畜禽合格证明、种猪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及种猪的家畜系谱等《畜牧法》规定应附具的文件。